2014年第31号
根据对智利农牧局有关禽肉二噁英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和防控措施的风险评估和实地考察验证,认为智利已对该污染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采取的防控措施有效。自即日起,恢复进口智利2014年2月24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食性禽产品及La arboleda和San Pedro地区的可食性猪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智利进口可食性禽产品、可食性猪产品和乳品的进口商,在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智利农牧局出具的出口动物产品健康证明和无二噁英的检测报告。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3月27日
印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本局:法规司、通关司、动植司、食品局、国际司,存档(2)。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4年3月28日印发